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公告
2001-09-19 14:58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权转让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2001)伊法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
大股东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拟将所持本公司55,609,744.32股的国有法
人股,以每股净资产1.953元作价,转让给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以抵偿其欠付内蒙
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的款项108,605,830.66元。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股份转让后,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内蒙古
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一、本次股权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但股东发生了变化:
    1、过户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30000 63.97
    公司2—10名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达到总股本的5%。
     2、过户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24,439.03 52.11
    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 5,560.97 11.86
    公司3—10名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达到总股本的5%。
    二、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7,200股。本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次股权变动前六个月内无增持也无买卖公司流通股行为。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8日
    
     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关于
     转让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现将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内蒙古蒙西联化工
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受让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2001)伊法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本
公司将持有的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55,609,744.32股,以每股净资产
1.953元作价,转让给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以抵偿本公司欠付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
限公司的款项108,605,830.66元。
    2、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天然碱"股票的行为。
    3、此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文件、合同、协议或判决、裁决限制此笔股份转移。
    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持有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52.11%的股份,为内蒙
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不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2001年9月18日


     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受让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现将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与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
总公司关于转让、受让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2001)伊法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本
公司受让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的
国有法人股55,609,744.32股,以每股净资产1.953元作价。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
总公司以此偿还欠付本公司的款项108,605,830.66元。
    2、本公司于1998年8月26日成立,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化学矿开采。企业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昌。注册资本25000万元。注册地址:内蒙古东胜市鄂
尔多斯西街6号。主营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化学矿开采,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
原辅材料、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截止2000年底公司总资产13.22亿元,总负债8.5亿元,
所有者权益4.72亿元,利润总额2054.81万元。本公司股东情况:员工持股会(社团法人)
出资22000万元,占出资额的88%;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出资额的12%。
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占出资额的57.71%;
伊克昭化工研究设计院占出资额的19.47%;内蒙古基建投资公司占出资额的15.44%;中国昊
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占出资额的5.35%;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占出资额的2.03%。
     3、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天然
碱”股票的行为。
     4、此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文件、合同、协议或判决、裁决限制此笔股份转移。
     5、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11.86 %的股份,为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
     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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