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01-09-24 20:29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23日在重庆大世
界二十楼会议室举行,到会股东及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 746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由董事长代树培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
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经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本报告期实现净利润603.68万元,董事会决定拟以
总股本13000.5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1,300,520元,同时用资本公积按10:2的比例转增股本。
    同意 7468.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468.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468.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经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程源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
派程源伟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1年9月23日在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18号重庆大世界20楼会议
室召开的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1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23日在公告确定的地点如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它
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
746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5%。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公司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全部议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事项均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其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律 师:程源伟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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