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09-25 18:59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25日上午9点在本公司
办公楼六楼召开,本公司9名董事、6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与会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2178796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0%,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谢彬先生主持,公司法律顾问广州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派员列席并对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经审议,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21787966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广州白云山中药厂GMP改造方案。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01年9月25日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一年度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广州
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作为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于二OO一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拟、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所发生的事实和现行国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而出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一年度临时股东大会通告》的通知和《广州白云山制药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3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
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按《规定意
见》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OO一年九月
二十五日上午九时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
2178796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9名董事、6名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议表决。会议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批准了广
州白云山中药厂GMP改造方案:
    同意217879662股,弃权0股,反对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100%。
    具体方案如下: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精神,在2003年年底前,医药企业必
须完成GMP认证,未能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将被停止生产药品。广州白云山中药厂GMP改
造于1999年11月立项。广州白云山中药厂拟先行进行第一期工程,投资6315.73万元人民币
对中药厂固体制剂进行GMP改造,其中2001年计划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计划投资
2315.73万元人民币,投资资金由广州白云山中药厂自筹。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普通决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晖
     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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