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九 州: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2001-10-12 20:15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数份《民事判决书》和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一份,公告如下:
    一、1999年3月,厦门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向建行厦门市分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一年,
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决:
    1、厦门市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75.04万元;
    2、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385元,由欢乐园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二、1998年7月,本公司向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借款500万元,期限两个月,厦门中润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满后,中润公司为本公司支付利息共计7.67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本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2、中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万元,诉讼保全费2.62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中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1998年10月,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与本公司、厦门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
订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从1998年10月20日至2000年10月20日止在不超过
3400万元的额度内向本公司发放贷款,本公司与聚泰公司以共有财产九州大厦在建工程为上
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银行自1999年6月至1999年9月分7次向本公司发放贷款共计3300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7份《民事判决书》综述如下:
    1、本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465.39万元;
    2、如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拍卖或者变卖本公司、聚泰公司提供抵押的九州大厦首层东侧
400平方米,第五层2240.55平方米、第十九层2256.95平方米、第十八层1102.49平方米,并
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3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四、1996年6月,本公司受最终用户中国工商银行营业办公楼工程指挥部委托,作为大楼
机电材料及设备供应分包合同中进口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代理,与景福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供
货合同,向景福公司购买机电材料和设备。因货款纠纷,景福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
    1、本公司向景福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9.39万美元;
    2、本公司向景福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迟延支付利息8.97万美元;
    3、本公司向景福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
    4、本公司承担仲裁费用的90%即2.57万美元;
    5、驳回景福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本公司债务负担沉重,谨防投资风险。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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