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康 达:风险提示性公告
2001-10-16 20:21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原则,现将本公司最近的诉讼事项公告
如下:2001年9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0)海中法执字第327-1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花苑新村中珠
大厦十一层五号商住楼一套(面积200平方米,房产权证号码为1403196号),以评估价格人
民币1195000元予以公开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撤销海南港澳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托管组之债务。
    2001年9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0)海中法执字第327-2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如下:
    解除该院于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以(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
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西梧州市钱鉴路64号2278.20平方米房产(房产权
证号为桂房证字第4028285号)的查封。
    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诉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北山饭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八月二十
九日作出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梧经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认定康
达公司尚欠建行梧州市分行人民币3420000元及利息710165.37元;建行梧州分行对康达公司
位于梧州市钱鉴路64号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诉讼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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