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九 州:提示性公告
2001-11-12 23:08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日前收到福建九州综合商社转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公告如下: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行景德镇市分行(原告)与九州综合商社、九州南平电机厂、厦门华湖进出口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法院裁定:冻结福建省国资局所有的并委托九州综合商社持有的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1600万股。
    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因不持有九州股份公司国家股不服上述裁定,已依法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建省财政厅因是九州股份公司国家股合法持股者也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谨防投资风险。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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