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对2001年配股预案中配股价格进行调整等的议案
2001-11-16 23:29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1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13(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16日在四川省德阳市 嘉陵江西路91号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8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132,397,28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5%,符合《公司法》和本 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 以下决议:132,397,280股同意,0股不同意,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关于修改公司2001年度配股方案的预案》, 即: 一、对2001年配股预案中配股价格调整如下:在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实 际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后,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配股价格如下:配股价格拟定为配 股说明书刊登日(不含刊登日)前的15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的70-90%( 公司董事会将在配股说明书中刊登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确定的配股价格)。 二、由于考虑到配股价格定价方式发生变化,募集资金总量有可能发生变化,4月10 日股东大会确定的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6000吨三聚氰胺技改项目、环保节能综合技术改 造项目、合成氨装置优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两套全循环尿素装备采用CO2气提工艺节能 技术改造项目不变,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量如有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解决。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17日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受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本律师出席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 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 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01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召开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16日上午在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91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 平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2001年11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8 人,代表股份共计132397280股,占公司总股本 59.55%;(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审议《关于修改公司2001年配 股方案的预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及进行过程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 新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案经审议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3239728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 表股份的100 %赞成票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卢 鑫 2001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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