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峨柴:签订了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协议的公告
2001-11-16 22:59
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收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内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 决书》。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现作如下公告: 1996年8月和1997年2月,内江市强胜经济贸易企业有限公司(原内江市经济贸易企 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内江经贸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中路证 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营业部”)签订了《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协议》,约定由 国泰君安营业部为内江经贸公司分别代理发行二年期企业债券500万元,两次共计1000 万元。本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确认,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国泰君安营 业部出具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担保函。企业债券到期后,因内江经贸公司未履行 债务清偿义务,国泰君安营业部将内江经贸公司和本公司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内江经贸公司向国泰君安营业 部偿付由其垫付的债券本金560万元和利息169.4万元,内江峨柴对上述债券兑付的担保 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峨眉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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