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九 州:风险提示性公告
2001-11-21 23:32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日前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赣经初第12号,
公告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中国建设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原告)与福
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经法院裁定:冻结福建省国资局所有的并委托九州综合商社持有的福建九州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496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4%,冻结期限为
一年。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因不持有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不
服上述裁定,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
中,谨防投资风险。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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