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宏 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等
2001-11-30 22:56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0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01年11 月30日在汕头市
花园宾馆会议厅召开200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 6人,3
人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并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因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繁多,不能满足本公司会计报表审计的时
间要求, 因此不再聘任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本公司2001年度审计工作,
改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本项决
议须经下次股东大会通过方有效。2、定于2002年1月10日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如下:
    (1)会议时间:2002年1月10日上午9时
    (2)会议地点:汕头市花园宾馆会议厅
    (3)会议内容: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
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4)出席会议对象:
    ①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②截止 2001年 12月21 日交易结束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5)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①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代表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会议证;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并
领取会议证,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③登记时间:2001年12月25日上午9:00~12:00 下午3:00~5:30
    (6)其他事项
    ①会期半天,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②公司地址:汕头市天山路宏业大楼
    ③联系电话:0754-8893332
    ④传真电话:0754-8895312
    ⑤联系人:周应齐
    ⑥邮政编码:515041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股东帐号: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12月1日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200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于2001年11 月30日在汕头市
花园宾馆会议厅召开200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钟森波先生辞去监事会临时召集人职务;
    2、选举何冠韩先生为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1年12月1日

     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明律证字(2001)第13号

致: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宏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宏业”)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汕头宏业200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汕头宏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汕头宏业2001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汕头宏业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列席了汕头宏业2001年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汕头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符合有关规定。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蔡承通、何冠韩、候建潮辞去董事职务,选举苏启*强、桂真亮、王德
军为董事的事项;
    2、选举何冠韩为公司监事。
    以上提议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充分披
露,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
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01年11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
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汕头宏业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汕头宏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至2001年11月30日上午9时止,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股数共计5304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11128万股的47.66%,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1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和1名律师进行
了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1、同意蔡承通、何冠韩、候建潮辞去汕头宏业董事职务,同意苏启强、桂真
亮、王德军为汕头宏业董事;
    2、同意何冠韩为汕头宏业监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200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陈克亮
     二OO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