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九 州:诉讼事项公告
2001-12-11 23:10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2001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 限公司因不服本公司国家股股权被裁定冻结申请复议的答复函,公告如下: 法院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是正确的,原告建行景德镇市分行申请冻结福 建省国资局所有并委托被告九州综合商社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股权所提供的证据,证 明九州综合商社是本公司国家股股权的持有人,并直接经营管理。维持(2001)景民四 初字第05号裁定。本公司国家股股权(6566.5万股)已分别被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 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详见2001年11月12日、11月21日《证券时报》本公司 公告),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国家股股权被冻结,对公司资产重组有较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11日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日前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各一份,公告如下: 一、1997年11月,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四年; 1998年12月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四年。上述借款,约定 按季结息,若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两笔借款均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因莆田九 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清偿利息,农行莆田县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1.解除农行莆田县支行与福建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签订的保证担 保借款合同;2.福建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300万元及自1999年10月 19日起至指定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 3.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6730元由两被告负担。 二、1993年12月,厦门市湖里区禾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福建九州集团房地产公司签 订《厦门莲富大厦房产买卖合同书》,九州房地产公司将厦门莲富大厦商场1-G/1-N卖 给禾山信用社。1994年1月,禾山信用社交付了购房款599.77万元。1999年3月,本公司与 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900万元,约定由九州房地产公司以莲富 大厦底层商场(含1-G/1-N)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物。2001年7月,禾山信用社同意 九州房地产公司将房产买卖合同的义务转移给本公司。因禾山信用社未能取得所购房产所 有权,本公司又未退还禾山信用社购房款,禾山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1.解除1993年12月禾山信用社与九州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厦门莲富大厦房产买卖合 同书》; 2.本公司返还禾山信用社购房款599.77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受理费64353元,由两被告负担。 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债务沉重,谨防投资风险。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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