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宏 业:2001年年度预亏等
2001-12-30 19:32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亏公告

    本公司2001年12月18日公告的重组事项中,关于将以前年度受让的电解铜项目全部退回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事项,2001年12月25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令原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解除,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付还本公司转让款5600万元(详见同日本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由于判决书刚刚下达,本公司对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是否上诉难以预测。至12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仍未签收该民事判决书,根据规定,该判决书仍未生效。如果判决正式生效,本公司将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帮助下,积极催收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转让款5600万元,具体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另外,围绕1亿元左右的债权清收工作仍在进行中,截止2001年12月30日没有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偿方案或协议,提取坏帐损失压力大。另外,公司财务费用负担沉重,经营活动也没能得到彻底恢复、改善,预计第四季度和2001年全年仍将亏损,具体亏损数额有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按照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公司2001年财务报告出现亏损,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12月31日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1997年11月3日,本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以下称“铜业公司”)就铜业公司下属汕头经济特区荣华电解铜厂(以下称“电解铜厂”)部分产权转让一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向铜业公司受让电解铜厂70%的产权,并以广东资产评估公司1997年9月15日对电解铜厂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受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5600万元。本公司履行了包括支付5600万元的各项义务,而铜业公司未能履行移交电解铜厂全部资产和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对电解铜厂资产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由于铜业公司严重违约,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7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解除本公司与铜业公司于1997年11月3日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
    2、判令铜业公司返还产权转让款人民币56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铜业公司承担。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2001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
    1、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予以解除。
    2、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款人民币5600万元。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290,010元,由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汕头宏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收退。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在付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至12月30日还未正式生效。该诉讼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
露。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