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
2001-12-30 10:57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经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1年11月13日董事会会议提议,本公司于2001年12月30日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公司本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授权的股东代理人一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二十四亿三千三百三十三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公司总股本68.33%,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代表、H股股东委托代表、本公司董事长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议题以举手方式进行了表决。三千七百零三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有表决权股份的H股股东通过委托表格的形式表达了他们的意见。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控股股东放弃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的形式批准了以下事项:
    1、 批准及追任自2001年6月19日起至2001年12月30日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临时聘用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担任本公司境外、境内核数师, 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赞成票二十四亿三千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9.98%;其中内资股二十三亿九千六百三十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8.48%;外资股三千六百四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1.50%。反对票五十九万股(外资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02%。
    2、批准自2001年12月30日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2001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正式聘用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担任本公司境外、境内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赞成票二十四亿三千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9.98%;其中内资股二十三亿九千六百三十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8.48%;外资股三千六百四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1.50%。反对票五十九万股(外资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02%。
    3、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月公布的原油基准价加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定的贴水价格购买中国石油所属油田的原油,且其购买成本的年交易额不超过在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有关财政年度净销售额的70%,以及此交易须依据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赋予本公司的豁免条款。
    赞成票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其中外资股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内资股零股。反对票三百一十九万股(外资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8.61%。
    4、批准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按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商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中国石油购买其他原料,包括但不限于石脑油、纯苯、甲醇等,及以成本价从中国石油购买蒸汽,且上述原料购买成本的年交易额不超过在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有关财政年度净销售额的17%,以及此交易须依据的香港交易所赋予本公司的豁免条款。
    赞成票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其中外资股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内资股零股。反对票三百一十九万股(外资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8.61%。
    5、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以中国石油规定的价格向中国石油销售东北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售汽油及柴油,且其年交易额不超过在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有关财政年度净销售额的55%,以及此交易须依据的香港交易所赋予本公司的豁免条款。
    赞成票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其中外资股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内资股零股。反对票三百一十九万股(外资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8.61%。
    6、批准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按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商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中国石油出售石化产品及其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乙烯、丙烯、苯乙烯、混二甲苯、丁二烯、丁烯-1、燃料油、邻二甲苯、乙烯焦油、醋酸及其他产品,且上述产品的年交易额不超过在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有关财政年度净销售额的33%,以及此交易须依据的香港交易所赋予本公司的豁免条款。
    赞成票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其中外资股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内资股零股。反对票三百一十九万股(外资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8.61%。
    7、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正常商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委托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有偿使用控股股东的委托贷款,若有,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贷款余额及支付利息等详情。
    赞成票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其中, 外资股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1.39%; 内资股零股。反对票三百一十九万股(外资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8.61%。
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以下事项:
    8、 批准对公司章程第三条进行修改,修改前的第三条内容如下:
    “第三条 公司住所是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遵义东路31号。
     电话号码:(432)3073651 传真号码:(432)3037738”
     修改后的第三条内容如下:
    “第三条 公司住所是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电话号码:(0432)3903651 传真号码:(0432)3068982”
     批准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进行修改,修改前的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石油产品、石化产品、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合成橡胶及化肥的生产和销售;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物品除外)、居民服务业、生产服务业、交通运输业。
    在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及有抵押或质押其全部或部分业务、财产的权利,并在每一个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附属或联营公司) 的义务提供担保或抵押,但每次均需经董事会决议(或按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后的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石油产品、石化及有机化工产品、合成橡胶及化肥的生产和销售;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物品除
外)、居民服务业、生产服务业、交通运输业。
    在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及有抵押或质押其全部或部分业务、财产的权利,并在每一个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附属或联营公司) 的义务提供担保或抵押,但每次均需经董事会决议(或按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批准)。”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代替现有的公司章程。
    赞成票二十四亿三千零一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9.87%;其中内资股二十三亿九千六百三十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98.48%;外资股三千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1.39%。反对票三百一十九万股(外资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票总数的0.13%。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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