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华:股权转让公告
2002-01-09 23:30
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公告
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向中国华润总公司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4898万股国有股权事宜已经财政部以财企[2001]657号文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兴业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与中国华润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 其所持本公司的5709.704万股国有股权中的489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1% ),转让给中国华润总公司,转让价格3.0625元/股。本次股权正式转让后, 出让方兴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11.70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8.45%;受 让方中国华润总公司持有本公司489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1%,成为本 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此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但股本结构有所变 化: 转让前: 股份性质 股数(万股) 比例(%) 国家股 5,710 59.45 募集法人股 255 2.66 流通A股 3,640 37.90 总股本 9,605 100.00 转让后: 股份 股数(万股) 比例(%) 国有法人股 4,898 51 国家股 812 8.45 募集法人股 255 2.66 流通A股 3,640 37.90 总股本 9,605 100.00 三、转让后主要法人股东变化如下: 转让前: 法人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1、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 5,710 59.45 2、四川省遂宁锦华劳动服务公司 73 0.76 3、四川遂宁船山乡吴家湾村六社 60 0.63 4、四川遂宁船山乡吴家湾村七社 49 0.51 转让后: 法人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1、中国华润总公司 4,898 51 2、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 812 8.45 3、四川省遂宁锦华劳动服务公司 73 0.76 4、四川遂宁船山乡吴家湾村六社 60 0.63 5、四川遂宁船山乡吴家湾村七社 49 0.51 四、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以及在此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未买卖四川锦华的流通股。 五、本公司分别于2001年9月11日、2001年9月19日、2001年10月9日、20 00年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互联网站对有关国有股权转让进程进行 了提示性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 2.财政部财企[2001]657号文。 3.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01]284号文。 4.四川省财政厅川企[2001]213号文。 5.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6.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9日
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 关于转让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国有股股权的公告
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中国华润总公司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4898万股国有股权事宜已经财政部以财企[2001]657号文批准,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批准豁免收购要约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与中国华润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本 公司所持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5709.704万股国有股权中的4898万股(占本公 司总股份的51%),转让给中国华润总公司,转让价格3.0625元/股。转让总 价款为人民币15,000万元。 中国华润总公司收购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是出于企业发展战略 的需要。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全资企业香港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 已经拥有40余万纱锭的生产能力,且国内外销售市场广阔,与四川锦华股份有 限公司纺织主业相同,优势互补性强;同时,中国华润总公司具有较新的管理 理念,对改善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需要十分有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华润总公司将根据四川锦华的实际资产状况和 经营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公司发展规划,并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四川锦华,本 着有利于四川锦华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做好资产重组工作。 二、本次股权正式转让后,本公司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11.704万股,占 总股份的8.45%。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与受让方中国华润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1、在报送材料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 2、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本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五、本公司本次转让的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本公司合法拥有, 不存在禁止或限制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 限制本次转让股份的情形。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 2.财政部财企[2001]657号文。 3.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01]284号文。 4.四川省财政厅川企[2001]213号文。 5.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6.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 2002年1月9日
中国华润总公司 关于受让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国有股股权的公告
中国华润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让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所持四川 锦华股份有限公司4898万股国有股权事宜已经财政部以财企[2001]657号文批 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1986年在北京成 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10000001000553(4-2)。公司注册资金9,658,568 ,000元,全部为国家资本金。法定代表人:陈新华;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建 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7层。 二、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与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本公司受让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所持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5709.704万股国 有股权中的4898万股,受让价格3.0625元/股,受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万元。 本公司收购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是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并非短期炒作行为。本公司下属全资企业香港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在国 内已经拥有40余万纱锭的生产能力,且国内外销售市场广阔,与四川锦华股份 有限公司纺织主业相同,优势互补性强;同时,本公司具有较新的管理理念, 对改善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需要十分有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四川锦华的实际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公司发展规划,并将本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四川锦华,本着 有利于四川锦华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做 好资产重组工作。 三、本次股权正式转让后,本公司将持有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 股份4898万股,占总股份的51%。 四、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以及在此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均未持 有和买卖四川锦华的流通股的行为。 五、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以及在此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买卖四川锦华的流通股的行为。 六、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行使四川锦华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七、此次受让的四川锦华的股份超过了该公司股份总额的30%,本公司已 获得了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义务。 八、本公司若增持四川锦华上市流通的股票,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 》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本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四川锦华上市流 通股票,视为本公司持有四川锦华上市流通的股票,本公司也严格按照有关要 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承诺在五年内不向外转让此次受让的四川锦华股份。 九、本次协议受让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 四川锦华股份4,898万股,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十、本公司与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无关联关系。 十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 2.财政部财企[2001]657号文。 3.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01]284号文。 4.四川省财政厅川企[2001]213号文。 5.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6.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华润总公司 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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