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宏 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02-01-10 22:34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 10日在汕头市花园宾馆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 股份53041900股 ,占公司总股本47.6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大会审议并以赞成票53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以记名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 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月11日
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宏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宏业”)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汕头宏业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汕头宏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2001年12月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的汕头宏业董事会公告; 3、汕头宏业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本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汕头宏业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对 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事项不作评述。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汕头宏业2002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汕头宏业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列席了汕头宏业2001年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汕头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符合有关规定。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深圳鹏城会计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01年度会计 报表审计工作。 以上提议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充 分披露,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 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01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汕头宏业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汕头宏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至2002年1月10日上午9时止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持股数共计53041900股,占公 司总股本11128万股的47.67%,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清点,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通过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深圳鹏城会计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01年 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53041900股的称赞成票、0股的弃权票、0股反对票,赞成票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了本 项议题。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200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二年一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陈克亮 20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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