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科技: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3-12 22:34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一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12日在 华电科技会堂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徐森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10人,代表162501044股,占公司总股本51.795%; 董事9人,实到8人,董事赵 宝林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和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师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50104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50104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1年度公司共实现净利润53,838,847.33元,母公司按实现净利提取10% 法定公积金5,333,199.44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2,666,599.72元,控股子公司按 实现净利提取5%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506,816.47元,可分配利润45,332,231.7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50,777,251.20元,2001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96,109,482.90元。董事会根据《预计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决定以2001年 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分 配股利31,373,861.9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64,735,621.00元结转到下年度分配。 同意16250104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02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政策》; 1、预计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将按不低于10%的比例分给股东,预计全年分配一次, 分配的形式为派发现金。 同意16250104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2、预计2002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次数和比例2002年度公司将根据生产 经营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增股本,如果转增股本,预计2002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次数不多于一次,转增的比例不超过10转增3。同意162501044股,占与会 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增发决议有效期半年的议案》; 公司2001年4月29日于200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本次公募增发A股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发新 股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募增发A股有关事宜的议案》的决议,因工作需要, 决定延长该决议有效期半年,即延长至2002年10月29日。 同意16250104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250104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250104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继续聘请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2002年度审计服务工作; 同意162501044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弃权0股。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景忠律师出具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意见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宁永律股字(2002)第2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接受贵 公司的聘请,指派景忠律师出席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2年2月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南 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 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12日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华电路1号华 电办公大楼科技会堂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持有 公司表决权股份162,501,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点七九五(51.79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2,501,044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点七九五(51.79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政策》; 5、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增发决议有效期半年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景 忠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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