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 侨:重大诉讼与仲裁公告
2002-03-18 23:21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2002年3月15日,本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起诉状及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传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起诉本公司及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要
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1年11月为1600万元),中国华
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97年12月2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
币4000万元进行债务重整,借期为一年,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本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付息。本案定于2002年4月12日开庭审理。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2002年3月8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2)深罗法经一初
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起诉本公司及深圳市中侨
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万元及利息,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本公司未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起诉状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2)深罗法经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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