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宏 业:诉讼事项公告
2002-03-19 23:18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下称粤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案情进
展详见2000年5月18日、8月8日和2001年4月5日《证券时报》本公司之公告),
近日接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汕中法委执字第22号之二《民事
判定书》,判定如下:被执行人宏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河边金
津花园A1-A3、A5-A8、A10-A16、B1-B8、B11-B15等共27幢别墅作价6339045元
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粤财公司,抵偿本案部分债务。
    本公司认为上述别墅的作价过低,已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
    特此公告。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3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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