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宏 业: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2002-04-22 22:50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 于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2]30号)。根据 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689 证券简称:ST宏业)自2002年 4月24日起暂停上市。本公司一直在寻求有关各方的支持,以进行债务重整和资产重 组。但由于公司债务负但沉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本公司因对外担保涉诉 等原因的影响,导致公司资产重组不能顺利进行,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为了 尽可能减少股东和债权人的损失,本公司目前仍在积极地作进一步的努力,争取在 解决债务等问题的基础上实现2002年中期和全年盈利、申请恢复上市并保住上市资 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 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的股东咨询电话为0754- 8893332。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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