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200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4-23 23:10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
     决 议 公 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即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
4月23日上午9时整在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白鹭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3名,代表股份305,216,4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2%,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报告摘要。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四、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五、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33,951,937.50
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3,395,193.75元和5%的法定公益金1,697,596.88
元,提取两金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8,859,146.87元, 加上年初未分配
利润91,375,436.99元,因2001年送红股减去利润分配24,528,570.60元,累计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95,706,013.26元。以2001年年末总股本490,571,412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0 元(含税),合计分配24,528,570.60元,
剩余71,177,442.66元,结转下一年度。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六、审议通过了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 1次;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
为20-50%,2001年度末未分配利润用于2002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约为10-20%;
分配采取派现金形式;具体分配方案董事会届时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预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政策进行调整的
权力。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七、选举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选举陈玉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选举徐方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选举邵长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4.选举苗贵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5.选举孙筱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6.选举张清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7.选举郑植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8.选举李春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9.选举康建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为:陈玉林先生、徐方府先生、邵长金先生、苗贵三
先生、孙筱峰先生、张清峙先生、郑植艺先生、李春彦先生、康建斌先生。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参照本地区生活水平、本公司薪酬标准,我公司董事、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2万元人民币(包括独立董事和本公司董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九、选举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1.选举文秀江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选举周建华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公司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联席会议经认真讨论一致同意陈纪章先
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为:文秀江先生、周建华先生、陈纪章先生。
    十、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根据市场对粘胶纤维产品的新需求,为延长公司产品的价值链,提高经济效
益,公司正在准备进行粘胶纤维的深加工。因此,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
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售;硫酸钠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
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会议以305,216,41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23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一次董事会
     决 议 公 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一次董事会于2002年4月23日下午在公司总
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董事苗贵三先生因出差委托徐方
府先生代其行使股东及董事的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由陈玉林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通过如下决议:
    1.选举陈玉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徐方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副董事长。
    2.由董事长提名,聘任徐方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文新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3.由总经理提名,聘任邵长金先生、苗贵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保成
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4.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同意聘任肖树彬
先生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权事务和信息披露工作。
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简介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3日

    附件: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简介
    徐方府先生,56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徐先生是新乡市劳动模范和“五
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化纤生产和公司经营方面有丰富经验,曾任本公司总经
理。
    邵长金先生,39岁,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邵先生是新乡市“五一”劳动
奖章获得者,在黏胶纤维生产技术、设备管理、生产组织方面有丰富经验,曾任
新乡化学纤维厂副厂长。
苗贵三先生,56岁,大专学历,经济师。苗先生是河南省企业领导学会常务
理事,在工程项目建设与项目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任新乡化学纤维厂副厂
长。
    王保成先生, 39岁,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王先生在财务管理、资本运
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历任新乡化纤厂财务处副处长、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部长。
    王文新先生,35岁,经济学硕士,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王先生在财务管理、
市场营销、资本运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一次监事会
     决 议 公 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一次监事会于2002年4月23日下午在白鹭宾
馆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文秀江先生因出差委托周建华先生代
其全权行使股东及监事之权利,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周
建华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讨论,选举文秀江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任。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4月23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
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依据《规范意见》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3月22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第十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2002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增加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2002年
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
23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白鹭宾馆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
致,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时间间隔三十天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
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进行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43名,所代表的股份为305,216,41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22%。该等股东提供了股东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
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九项提案即《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01年度报
告及报告摘要说明>的议案》、《关于审议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2002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和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提案》、
《关于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书面记名方式
逐项进行了表决 ;对监事会提出的一项提案即《关于监事会换届和选举第四届
监事会成员的提案》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鲁鸿贵
     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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