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大 陆: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4-25 23:01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 年4月25日上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阳光假日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5人,代表公司股份83,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2.4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胡钢先生 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83,980,0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83,980,0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83,980,0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实现税后净利润 4034.42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88.03万元,2001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4522.45万元。根据公司2001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建议2001年度利润分配按如 下顺序进行,提取10%法定公积金,计403.44万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计 201.72万元;向公司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股派发现金0.30元(含税), 共派发现金348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为437.29万元暂不进行分配,转入下一年 度一并分配;同时决定本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表决结果为:83,980,0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五)《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预计2002年年度公司分配股利1-2次,2002年实现的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 比例为20%-80%。公司2001年度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股利分 配主要采用派发现金或送红股的形式,预计现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比例为20%-80%。 具体分配方案依据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提出预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发展和当年盈利情况,对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做出 调整的权利。表决结果为:83,980,0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83,980,0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公司关于确定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决定给予各位董事、监事一定数额的津贴,2001年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1、所有董事年度津贴总额为人民币2.4万元; 2、所有监事年度津贴总额为人民币1.2万元。 2002年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1、公司董事长年度津贴总额为人民币8万元; 2、其他董事年度津贴总额为人民币5万元; 3、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年度津贴总额为人民币3万元; 4、其他监事年度津贴总额为人民币2万元。 0表决结果为:83,980,0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关于聘请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续聘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 所担任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当年 审计事项确定支付有关费用。表决结果为:83,980,0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侯立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议 案与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2000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于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2001年度股东大会各项提案; (四)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有关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等事项的有效性文件。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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