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4-25 23:17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
月25日在公司总部(江苏常州)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
13,743.2801万股,占总股份的69.1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法定要求。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拟实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议案》;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关于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上午在公司
总部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
证。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2年3月23日召开了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和三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并
于2002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召开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5日如期召开,经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李晓卫主持,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情况已由董事会秘书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均
为2002年4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为13,743.2801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69.15%。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十一项议
案采用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投票,投票由监事参加了清点,表决结果当场进
行了公布,十一项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东方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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