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4-25 23:17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 月25日在公司总部(江苏常州)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 13,743.2801万股,占总股份的69.1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法定要求。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拟实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议案》;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13,743.280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关于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上午在公司 总部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 证。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2年3月23日召开了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和三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并 于2002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召开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5日如期召开,经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李晓卫主持,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情况已由董事会秘书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均 为2002年4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为13,743.2801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69.15%。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十一项议 案采用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投票,投票由监事参加了清点,表决结果当场进 行了公布,十一项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东方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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