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A: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4-26 22:36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深
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5人,代表股
份460,06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64%。董事长李选民先生主持了本次会
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
博合律师事务所胡荣国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以460,069,40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董事会2001年工作报告的决议。
    (二)以460,069,40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监事会2001年工作报告的决议。
    (三)以460,069,40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2001年财务决算方案的决议。
    (四)以460,069,40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2001年利润分配方案和2002年利润分
配预案的决议。
    公司2001年利润分配方案和2002年利润分配预案如下:1、公司2001年税后
利润为376,277,383.42元,税后利润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5%提取法定公益
金后,每10股派现金5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至下年度分配。2001年不送股、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公司2002年税后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02年
拟进行一次利润分配;2002年实现的净利润及以往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股利分配
的比例不低于60%;分配的形式为派发现金或其它。3、公司2002年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以460,069,40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
的决议。
    (六)以460,069,40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批准《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决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胡荣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纪要;
    3、法律意见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7日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博律法意字(2002)005号

致: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荣国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
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深圳市盐田港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的方式向公司
全体股东通知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权利。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公告于2002年4月26日上午在深圳市盐田港
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6006.9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8.64%,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会
计师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贵
公司的股东或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采取书面记名方式
逐项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46006.94万股表决权同意通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荣 国
     2002年4月26日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02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
在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召开了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
事10名,董事肖波先生因事委托董事张明鸣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
司监事会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李选民先生召集并主持了
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精神,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报的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6日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下午2
时30分在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十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
监事张永进因事委托监事李萍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主席王维柏主
持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
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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