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科技: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4-28 22:58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
4月27日上午在徐工集团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
代表股份23272.45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民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3272.450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3272.450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2001年度财务决算和200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23272.4505万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四)审议通过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85,716,176.03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8,571,617.60
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4,285,808.80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2,858,749.63
元,加上滚存未分配利润-7,760,102.42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5,098,647.21元,200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元(含税),
共需分配2477.67万元,尚余4032.19万元留待以后分配。2001年度公司资本公积
金不转增股本。 同意23272.4505万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审议通过聘任公司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并批准2002
年全年审计费用为70万元。 同意23272.4505万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预计利润分配政策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二00二年度预计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拟在2002年度至少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一次;
    (2)公司预计2002年度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用于分配的比例不低于20%;
    (3)分配主要采用现金分红和送红股的形式,其中: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
20%,具体分配办法根据公司届时实际情况确定。
    2、二00二年预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002年预计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同意23272.4505万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七)审议通过公司《年薪考核兑现办法》;
    同意23272.4505万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八)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23272.4505万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金鼎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经办律师毛
玮红女士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27日

     江苏金鼎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江苏金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毛玮红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规范意见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2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定于2002年4月27日
召开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1年3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予以公告。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4月27日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民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股东签到表》以及有关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
任职务,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2名,代表表决权股份数额
23272.450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9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以23272.4505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的有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下列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和200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审议通过聘任公司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预计利润分配政策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7)审议通过公司《年薪考核兑现办法》;
    (8)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金鼎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金鼎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毛玮红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