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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银 山:律师意见
2002-04-29 22:30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山化工重组中出具债务转移函的债权银行 权限问题的律师意见
致: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受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山化工)委托,为 银山化工本次转让资产、股权、剥离债务的资产重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现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出具书面意见同意银山化工转移债务的银行权限及效力问 题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1、工商银行拟转移的债务为13387万元,已取得中国工商银行的同意,并出 具了《关于对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改制落实我行债权有关问 题的批复》〖工银复(2002)113号〗的同意。据经办律师核查:中国工商银行 有权限同意上述债务的转移,该批复有效。 2、农业银行拟转移的债务为790万元,已取得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关 于同意对银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保全方案的批复》〖川农银复(2002) 48号〗。据经办律师核查: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有权限同意上述债务的转移, 该批复有效。 3、建设银行拟转移的债务为214万元及相应利息,已取得中国建设银行资中 县支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债务剥离的函》〖建资中报(2002)10号〗。据经办律 师核查:中国建设银行资中县支行有权限同意上述债务的转移,该函有效。 4、中国银行拟转移的债务为1475万元,已取得中国银行内江分行的书面同意函。 据经办律师核查:中国银行内江分行有权限同意上述债务的转移,该函有效。 5、中信实业银行拟剥离的债务为700万元,已取得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出 具的《关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方案的回复》(该分行 出具回复意见前,已征得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同意)。据经办律师核查:中信实业 银行成都分行有权限同意上述债务的转移,该回复有效。 6、资中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拟转移的债务为867万元,已取得该联合社《关 于"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报告"的复函》。据经办律师核查:资中县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有权限同意上述债务的转移, 该复函有效。 7、据经办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中有关债务转移的 担保函均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天均 田 原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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