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4-29 22:52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9日在东莞市 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陈林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18名,代表股份146,142,862股,占公司总股份451,283,864股的 32.3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42,862股,146,142,862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42,862股,146,142,862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4,040,292.95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404,029.30元,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 404,029.30元,加上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7,628,728.53元,本年度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860,962.88元。由于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很少,同 时公司房地产金丰花园项目的建设仍需大量投资,故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可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42,862股,146,142,862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10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决定2002年度利润不分配,具体做法将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再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42,862股,146,142,862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42,862股,146,142,862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六)审议通过了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 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42,862股,146,142,862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七)审议通过了推荐黄文忠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42,862股,146,142,862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八)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年度报酬或津贴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42,862股,146,142,862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九)审议通过了《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42,862股,146,142,862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张锡海、梁治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文忠先生,1946年2月出生,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本科 学历,曾任教于江西财经大学经济信息系,现为东莞理工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 主要社会兼职情况为:东莞市会计学会高等教育分会会长、东莞市会计学会"会计 电算化领导小组"顾问、东莞市政协委员、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东莞市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02年3月30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 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 月29日上午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 146,142,8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审议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4) 审议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5) 审议推荐黄文忠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6) 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年度报酬或津贴的议案; (7) 审议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其年度 报酬的议案; (8) 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9) 审议《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述议案(1)、(2)、(3)、(4)、(5)、(6)、(7)、(9)属于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普通决议,议案(8)属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特别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关于(1)、(2)、(3)、 (4)、(5)、(6)、(7)、(9)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一致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一致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5、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 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此页无正文)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锡海 梁治烈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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