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高科: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4-29 23:14
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7日在深圳市蛇口新时代广场30 楼3003室召开了二〇〇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数 44,834,968股,占公司总股本 83,976,684 股的53.39%,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丁克义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 0票反对, 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 0票反对, 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 %), 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 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 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 61,984,462.82元,净利润人民币11,095,114.6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850,413.58元后,未分配利润9,244,701.04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 924,470.10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462,235.05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7,857,995.89元。按公司2001年末总股本83,976,6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共计4,198,834.20元。 6、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 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按照2002年实现的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可供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30%用于向全体股东分配,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拟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 配的比例不低于10%。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以派发现金或送红股的方式分配, 派发现金比例不低于股利分配的10%。2002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预计方案,公 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 7、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 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8、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 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解聘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 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聘任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10、以44,834,968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 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股东大会工作细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张敬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 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记录。 3、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博律法意字(2002)第006号 致: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敬前律师出席了贵公 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规范意见》”、“《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 解,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深圳市北大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的方式向贵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权利。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依前述公告于2002年4月27日上午在深圳市蛇口新时代广场30楼会议室召开, 由贵公司副董事长丁克义先生主持。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贵公 司股份数额为44,834,96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3.9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和贵公司邀请的会计师。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相符。 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采取书面记名方式 逐项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本所律 师见证,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 敬 前 200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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