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4-30 22:37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30日在河南省永 城市新城光明路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 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15869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4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李孟臻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以1586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 告; 以1586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 告; 以1586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暨 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以1586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以1586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选举管一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以1586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选举宋学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以1586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 "进出口业务"的议案; 以1586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关于2001年度配股方案延长 有效期及在配股实施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相 应条款的议案; 以71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157981400 股回避表决,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关于追加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01年度签署土建工程合同的议案; 以71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157981400 股回避表决,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100%审议通过公司与关 联人河南神火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02年度煤炭购销合同的议案; 以71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157981400 股回避表决,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100%审议通过公司 向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增加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以1586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0%)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 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关于改聘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备查文件: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董事会决 议、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备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关部 门查阅。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0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 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依据《规范意见》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 3 月28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2002年3月 30日公司董事会修改 了《关于2001年配股方案延长有效期及在配股实施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 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并于2002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30日上午九点在河南省永 城市新城区光明路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 议的召开与会议的通知间隔三十天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 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2名,所代表的股份为 158,693,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40%。该等股东提供了股东本人或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十一项议案即《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 、 《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暨2002年财务预算报 告》、《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推选管一民、宋学锋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进出口业 务"的议案》、《关于2001年配股方案延长有效期及在配股实施后授权董事会办 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关于追加审议公司 与关联人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01年度签署土建工程合同的议案》、《关 于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河南神火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02年度煤炭购销合同的议 案 》、《关于向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增加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 案》、《关于改聘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出席大会的股东对上述议案逐项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其中,对《关于追加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01年 度签署土建工程合同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河南神火铝电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2002年度煤炭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神火 集团有限公司增加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的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 联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鲁鸿贵 20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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