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 酒 鬼: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5-08 23:09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8日在湖南省吉首 市振武湘泉城本公司"酒文化陈列馆"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4 名,代表股份19587373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0305万股的64.63%,本次大会 的各项内容以及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 195873732 票赞成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 %),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4、以 19586398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 975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01年度 共实现净利润101,874,657.20元,在分别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加 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3,183,732.26元,本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51,728,886.46 元。本公司董事会提议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1年末总股本30305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3 元(含税),扣税后,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每 10股实派2.4元,实分派现金90,915,000.00元,剩余利润结转下一次分配。 6、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1)分配次数:不少于一次;(2)分配比例:公司2001年度未分配利润 用于2002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不低于20%,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分配的 比例不低于20%;(3)分配形式:采用派发现金与送红股的方式。以上拟实施 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4) 2002年度公司将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 当调整的权利。 7、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田家贵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以 195873732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 会股份的 100 %),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选举彭善文先生为公司董事。 8、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 %), 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设独立董事的议案》; 9、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条例》。 11、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2、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0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3、以 195873732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 100 %),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 特此公告。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5月8日
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02年度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2年度第四次会议于2002年5月8日在本公司酒文 化陈列馆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 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 长扬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通过 表决,会议一致推举彭善文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5月8日
关于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致: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 年5月8日在湖南省吉首市本公司酒文化陈列馆会议大厅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 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 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2002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02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人员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1、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 任在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的其他人员; 3、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4、公司监事会在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临时提案符合《规范意见》 有关规定; 5、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 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谢勇军 2002年5月8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