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桑达A: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09 22:35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
9日上午在深圳市华发北路桑达大厦三楼会议厅召开,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共7人出
席会议,代表公司股份87,157,06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63%,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佟保安先生主持,经过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大会以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6,375,973.55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计
3,637,597.36元;提取5%公益金,计1,818,798.68元;提取48%任意公积金,计
17,460,467.30元;提取37%为分红基金,计13,459,110.21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为13,459,110.21元。拟每10股派发1.00元(含税),计13,081,200元,余未分配
利润377,910.21元滚入下一年度一并分配。本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补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OO一年度审
计单位的议案》。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OO二年度审计
单位的议案》。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增发新股及
相应授权事项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提案》。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傅新江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提案》。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王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淑雯女士、王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提案》。
    本公司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逐一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杨淑文: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王捷: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同意股份87,15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崔玉祥、李建辉律师予以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5月10日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度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02年5月9日召开,
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部分监事列席了会议。董事会一致选举王敏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
所,受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于2002
年5月9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本所委派崔玉祥律师、李建辉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桑达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董事会2002年4月8日决议而召集的。董事会已
于2002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召开时间定于2002年5月9日上午9:00时。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㈡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上述董事会公告暨会议通知,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在深圳市华发北
路46号桑达大厦三楼会议厅召开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佟保安董事长主持了会
议,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董事会公告暨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
和代表股份为87,157,06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6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因此,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二OO一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二OO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二OO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OO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补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OO一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OO二年度审
计单位的议案》、《关于将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增发新股及
相应授权事项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提案》、《关于傅新江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提
案》、《关于补选王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关于选举杨淑
雯女士、王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关于独立董事津贴
的提案》、《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提案》共十三项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方式,上述议案均获一致通过。该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规范
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崔玉祥 李建辉
                     二OO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