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5-10 22:42
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年会于2002年5 月10日上午9:00在浙江横店度假村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2人, 共代表股份69,028,07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7.36 %。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 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题并形成本决议: 1、以 69,0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审议通过 《2001年年度报告》; 2、以 69,0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审议通过 《董事会工作报告》; 3、以 69,0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审议通过 《监事会工作报告》; 4、以69,0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审议通过《财务 工作报告》 5、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中,关联方股东上海光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26,528,079股。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0%;审议通过"横店集团得邦化学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得邦药业(兽药)有 限公司签署的采购苯乙酮等原料的协议";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 0%;审议通过"横店集团东阳家园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得邦药业 (兽药)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D(-)苯苷氨酸的协议";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0%;审议通过"横店集团东阳家园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家园药业有限 公司签署的销售合霉素等产品的协议";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0%;审议通过"横店集团东阳家园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家园药业有限公 司签署的销售精贝思等产品的协议";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0%;审议通过"横店集团东阳家园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金华家园生 物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购买羟酸等原料的协议";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0%;审议通过"横店集团东阳家园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金华家园生 物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苯海因等产品的协议";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0%;审议通过"横店集团东阳家园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与盐城合成化工厂签署 的购买生产所需的对酮原料的协议";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0%;审议通过"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与横店康裕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 购买吉它霉素原料的协议";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0%;审议通过"横店集团东阳家园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签 署的销售邓钾盐、D(-)苯苷氨酸等产品的协议"; 以 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0%;审议通过"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与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的销 售氧氟沙星等产品的协议"; 以26,5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0%;审议通过"横店集团得邦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 的销售氨噻肟酸、AE活性脂等产品的协议"; 6、以69,0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的议案》 7、以69,0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8、以69,0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9、以69,028,0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审议通过《二〇〇一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10、以68,870,08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77%;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 15799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23%;审议通过《关于拟用公积 金祢补累计亏损的预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5月10日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维股会字[2002]015号
致: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意见》")、《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 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公司法》、《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2年5月10日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的《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4月2日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3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 按《公司法》、《意见》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的《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在股 东年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 由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股东年会临时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浙江横店度假村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徐文荣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 名,均为2002年4月2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6,902.807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36%。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本所 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记入 有效表决总数。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效力。 (此页无正文,仅为青岛东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 华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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