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化工: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14 23:1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4日在公司
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数
109,9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6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元军同志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09,90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韦文甫同志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
司的审计单位,聘期一年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桂云天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常年法
律顾问,聘期为一年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及风险管理制度》;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文斌同志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16、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提出的审议《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临
时议案。
    同意109,9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经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岳秋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议案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桂云天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桂云天律意字(2002)第004号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
召开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全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为出具法
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或复印件。根据公司的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本律师已证实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是本律师依据上述材料和《公司
法》、《规范意见》、《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所做出的,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其
它事项发表意见。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2002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的,有关召开会
议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2002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提案中:《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和《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4月26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将该修改内容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如期于2002年5月14日上午在广西河池市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元军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当场作
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出席会议
的股东为2002年4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
表股份109,920,00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61.68%。出席股东
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还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
    三、临时提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监事会提出了《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临时提案。经本律师审查,该临时提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
见》及公司章程对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的要求。另,本次股
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及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临时提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其中,对普通议案的表决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特别议案的表决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岳秋莎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公
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已在
巨潮网站上予以披露。通知第十九项4条(2)款原为:截止2001年4月26
日交易结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现更正为:截止
2002年4月26日交易结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02年5月14日在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1人委托代理人表决。
    会议经过讨论,选举张志勇为监事会召集人。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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