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业股份: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16 22:42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6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45户,代表526,687,941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59.78%。大会由董事长侯宝泉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赵燕士到 会见证。经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26,687,941 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零股;弃 权票零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零股;弃权 票零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零股;弃权 票零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01年度实现利润122,911,427.99元,净利润135,855,784.88元, 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13,585,578.48元和法 定公益金6,792,789.25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717,414,886.79元。 公司决定以2001年末总股本881,098,7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0.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4,4054,938.55元,资本公积金本次不转增股本。 同意票521,21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反对票5,470,000股; 弃权票零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拟在2002年度分配利润一次;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 例约30-50%,分配主要采用派发现金的形式;公司2001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公 司的发展,不再进行分配;公司2002年度不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 分配办法将根据公司当时情况确定。 同意票521,189,2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反对票5,498,700 股; 弃权票零股。 六.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零股;弃权 票零股。 七.审议通过聘任独立董事议案: 聘任张纯利为独立董事,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聘任刘凯为独立董事,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八. 审议通过调整部分董事、监事议案: 郭宗昌辞去董事职务,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樊建章辞去董事职务,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刘德祥辞去董事职务,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高振北辞去董事职务,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张明喜辞去董事职务,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增补潘恒礼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 的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增补曲路新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 的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成泽荣辞去监事职务,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增补王兴奎为公司监事,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九.审议通过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继续聘请辽宁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01年度付其报酬人民 币50万元。 同意票526,687,94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零股;弃权 票零股。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16日
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就贵公司2002年5月16日召开的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之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于2002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 载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葫 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提前30天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公司章程》第46、47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8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侯宝泉先生主 持,符合《公司法》第105条、《公司章程》第46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共计4家, 即葫芦岛锌厂、葫芦岛锌厂工贸实业总公司、葫芦岛锌厂工程总公司和中 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存管部以电子邮件方式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02年5月8日下午收 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前述4家公司均为贵公司法人股股 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前述法人股股东均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治理准则》第9条、 《公司章程》第49、50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均为 个人股东)共计41名,该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 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据此,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贵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第三届一次会议决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 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526,687,94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78%,其中社会 公众股611,170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李宝纯先生、韩忠萍先生作为股东代 表及监事袁喜祯先生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 第69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计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财务工作报告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通过。 (6)关于审议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7)关于审议聘任张纯利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8) 关于审议聘任刘凯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9)关于审议增补潘恒礼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10)关于审议增补曲路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11)关于审议增补王兴奎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12)关于审议续聘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贵公司2002年 度审计单位及其报酬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63、 64、65条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赵燕士 律师 20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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