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太 阳: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16 23:00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6日上午十时 在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本公司化工分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寿海先 生主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128,663,409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280,238,842股的45.9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 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数:128,66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票代表股数:128,66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数:128,66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数:128,66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 66,376,080.30元,按净利润66,376,080.30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637,608.03元;按净利润66,376,080.30元的8%提取法定公益金 5,310,086.42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54,428,385.85元,加上年度结 转的未分配利润6,155,798.77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0,584,184.62元。 拟以2001年末总股本280,238,8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8元(含税),共计送出22,419,107.36元,剩余38,165,077.26元转入下年 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代表股数:128,66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数:128,66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数:128,66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魏青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5月16日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章程,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01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称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魏青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于2002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6日上午10时在江苏省高淳县桠溪镇公司化工 分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28,663,409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9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7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逐项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进行了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会议做出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记入会议记录,并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魏青松 20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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