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国 商: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5-17 23:09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7日在深圳市 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二十三层大会议室召开。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刊登于2002年4月15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权数119,320,435股,其中内资股 94,167,741股,外资股25,152,6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2%,符合《公司法》 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119,320,435股同意(其中内资股94,167,741股,外资股25,152,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119,320,435股同意(其中内资股94,167,741股,外资股25,152,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119,320,435股同意(其中内资股94,167,741股,外资股25,152,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以119,320,435股同意(其中内资股94,167,741股,外资股25,152,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截止2001年12月31日,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审计确 认的税后利润为19,705,795.74元,香港正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 审计确认的年度税后利润为471,000元。根据利润分配的孰低原则,按照国际 会计准则计算,2001年度税后利润计471,000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共 47,100元,5%公益金共23,550元后,加上2000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26,975,088.12元,总共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6,574,738.12元。公司2001年 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利润分配 预案和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时预计的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不一致,主要是结 合公司2001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到2002年公司继续开发深圳中心区19号地 项目仍然需要大量资金,为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而予以调整。 五、以119,320,435股同意(其中内资股94,167,741股,外资股25,152,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2 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2002年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1次,于2002年度结束后进行,股利分配 占实现净利润的比例为20%-30%。本利润分配政策为计划方案,公司董事会保留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该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权利。 以上决议经深圳博洋律师事务所陈利明律师见证有效。 股东大会结束后,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 副主席史美伦、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蒋黔贵在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并表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全力 配合做好这次重要的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达到现代 企业制度的要求。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5月17日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7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发展中心 大厦23层大会议室召开。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 委派律师工作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02年4月11日召开会 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会议通知,已于2002年4月15 日在《证券时报》及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日期间隔已满30日。 3、经审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的详细内容进行了 披露,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其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署;经 对照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2002年5月8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2年5月17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发 展中心大厦23层会议室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指明的时间、地点一 致。 4、公司董事长李锦全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 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19,320,435股(其 中内资股94,167,741股,外资股25,152,6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6人(其中,独立董事2名),监事3人及董事会秘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采取记名方式逐项 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对内资股、外资股股东的选票 分别进行了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依照法定程序获得通过, 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纪录,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及记录人签名,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2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广东博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利民 20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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