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鑫 光:澄清公告
2002-05-21 23:17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现就2002年5月21日某报关于“ST鑫光能否引入新股东”的报道
澄清公告如下:
    一、关于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问题截止目前为止,本公司就
所属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未签署任何转让协议。若转让,本公司
董事会将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金苑大厦资产处置问题
    对于本公司拥有的金苑大厦的资产,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1)珠
法经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对本公司所有的金苑
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已于2002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予以披露),
本公司对金苑大厦尚无任何处理措施。
    三、关于资产重组问题
    本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四、《证券时报》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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