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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中 侨: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2002-05-21 22:52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 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10.1.8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2] 34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 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047 证券简称:ST中侨)自2002年5月23日起暂停 上市。 本公司于2001年12月份进行了资产重组,出售了下属三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同时有位于大连市的677亩土地使用权进入本公司。由于上述出售的控股子公司 中有上海新海、无锡泰德二公司股权变更手续未完成,进入本公司的大连677亩 土地使用权虽已取得大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土地证号,但登记手续尚在办理当 中,因此本次重组中产生的8959万元投资收益在2001年度未能确认。公司目前 正抓紧时间办理该事项,争取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以实现2002年中期盈利。 公司董事会将全力推进第二、第三阶段的资产重组工作,以实现公司生产经营 活动的根本性好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 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 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 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 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本公司的股东咨询电话为0755-5566868。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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