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百:变更张家湾超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等
2002-05-23 22:33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3 日在中百集团25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或授权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 4905.9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954.185股的23.41%,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汪爱群先生主持。大会以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同意《关于公司变更张家湾超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内容见2002年 3月30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同意票4905.99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2、同意《公司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成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票4905.99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3、同意《公司转让武汉中联药业部分股权的议案》(内容见2002年3月30 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同意票4905.99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4、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店堂广告(以上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为此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相应 增加前述内容。 同意票4905.99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出席与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以上决议均构成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决议。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5月23日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5月23日在 公司本部2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汪爱群先生主持,应到董事14人,实到 11人,董事胡爱民、谭力文因公缺席,舒红委托汪爱群行使表决权,公司3名监 事及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对上市 公司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有关文件精神,审议通过了《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内容见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5月23日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湖北正信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2002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关于变更张家湾超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2、《公司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3、《董事会成员辞去董事职务的议 案》;4、《公司转让武汉中联药业部分股权的议案》;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会议决定将上述1、2、4、5项议案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该次董事会决议已在2002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2002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02年5月23 日召开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第三届第十二次会议提交审 议的上述1、2、4、5项议案。会议通知刊登在2002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议题、会议 登记等事项。经查验,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相关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3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 的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爱群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 49,05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41%。经验证,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1、《关于变更张家湾超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9,059,9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公司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9,059,9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公司转让武汉中联药业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9,059,9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9,059,9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投票和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表决 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予以公布。其中第4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均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百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律师签字页。)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熊 壮 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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