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200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等
2002-05-28 22:55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8日上午9:00在中国建材大厦14层会议室举行, 大会由 董事长李谊民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9人, 其中国有法人股股 东授权代表1人, 社会公众股东及授权代表18人,共代表股份182,461,328股,占公 司总股份287,575,000股的63.45%,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大 会审议,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 权, 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 权, 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 权, 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1、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200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1.00 元现金(含税), 每10股送2股红股实施利润分配,剩余 利润结转下年度。 2、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200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8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 权, 审议通过了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 权, 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七、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 权, 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八、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 权, 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九、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 权, 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 弃权,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了宋志平、于广宽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1、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宋志平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2、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于广宽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十二、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 审议通过了白明文先生辞去公司监事的议案; 十三、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0股反对,0 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增补乔振元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十四、审议通过了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以182,448,653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 %,0股反对, 12,675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王军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以182,448,653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 %,0股反对,12,675 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刘文湖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五、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 弃权,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董事和监事津贴的议案; 十六、以8,908,093股同意, 占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弃 权, 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报告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股 东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十七、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 弃权, 审议通过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北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授信额度担保的 议案; 十八、以182,461,32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 审议通过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北新建塑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贷款担保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场见证, 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8日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2年5月28日上午在 中国建材大厦14层会议室召开。乔振元、崔丽君和周继明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乔振元先生主持。一致通过了选举乔振元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召集人的议案。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5月28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 53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 国建材大厦14层会议室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告; 2.公司发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发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身份证明; 5.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各项提案; 6.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及 7.公司章程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于2002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做出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1)截止2002年4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2)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82,461,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45%。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 项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下议案: 1.此次大会需经普通表决通过的事项为: (1)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5)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7)董事会议事规则; (8)监事会议事规则; (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0)宋志平、于广宽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11)白明文先生辞去公司监事的议案; (12)增补乔振元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13)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独立董事、董事和监事津贴的议案; (15)对控股子公司北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授信额度担保的议案; (16)对控股子公司北新建塑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贷款担保的议案; 2.此次大会需经特别表决通过的事项为: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报告; 上述各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本 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出具,本所同意公司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彭光亚 律师 20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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