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5-28 23:22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8日上午在辽宁省本 溪市本钢宾馆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数 616,09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33%,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名,代表股份15,000股,占B股股份的0.0037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李墨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的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 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0,000股,占99.99984%,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 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弃权的计1000股,占0.00016%,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和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2001年实现净利润274,844,180元,每股收益为0.24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金27,484,418元,提取5%公益金13,742,209元,2001年度剩余未 分配利润233,617,553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907,577,293元。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2001年12月31日的113,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 金1.76元(含税),此次现金分红共计分配利润199,993,600元,剩余累计未分配利 润707,583,693元。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 以上分配均以人民币计算,A股分红以人民币支付,B股分红以人民币计算折合 港币支付(以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之日汇率计算)。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2年生产经营计划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0,000股,占99.99984%,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 占有100%; 反对的计1000股,占0.00016%,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 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1)关于张营富先生辞去董事职务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2)关于选举邹天来、张贵玉、关殿国为公司董事(简历见2002年4月26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邹天来: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张贵玉: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关殿国: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1)关于王云和先生辞去监事职务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2)关于选举张福臣先生为公司监事(简历见2002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9、关于设立和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决定设立独立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2)聘请钟田丽女士、薛向新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简历见2002年4月26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钟田丽: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薛向新: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89,000股,占99.99968%,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 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弃权的计2000股,占0.00032%,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11、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13、审议并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1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增发A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一年 的议案 将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增发A股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一年(2002年5月25日至 2003年5月25日)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15、审议并通过了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国有 限公司为2002年审计师的议案。 公司原拟继续聘请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和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为2002年 度审计师。日前接安达信公司来函,安达信公司已与普华永道正式签订了中国大陆 及香港业务的合并协议,A股审计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B股审计 为普华永道中国有限公司。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6,091,000股,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同意的计616,091,000股,占100%,其中B股股数为15,000股,占有100%; 反对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弃权的计0股,占0%,其中B股股数为0股,占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国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2、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8日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28日在辽宁省 本溪市本钢宾馆召开,应到董事 12名,实到董事12名,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一致选举李墨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简历附后),任期三年(2002年5月 28日至2005年5月28日); 2、通过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通过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8日
附:李墨华先生简历 李墨华,男,53岁,毕业于鞍山钢铁学院炼钢专业,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 李先生历任本钢二钢厂党委副书记、副厂长,本钢轧辊厂、本钢轧辊铸造公司经 理兼党委书记,本钢集团公司二铁厂厂长兼党委书记,本钢集团公司党委常委、 副总经理,本钢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现任本钢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本钢板材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2年5月28日在辽宁省 本溪市本钢宾馆召开,应到监事 5名,实到监事3名,监事刘俊有、何旭升因公 出差不能出席会议,分别书面委托孙晓、吴畏代行其监事职权,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通过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会议认为,公司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 利于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5月28日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高国富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上午在辽宁省本溪市本钢宾馆第一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2年4月22日作 出决议,并在2002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上刊登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公告的内容于2002年5月28日上午9时整在辽宁省本溪 市本钢宾馆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墨华先生主持。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616091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4.233%。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17名,代表股份数为616076000股;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数为 15000股。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公司董 事会提出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代表的监票清点,并宣布了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将授权董事会办理 与增发A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余决议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国富 20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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