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和制药:2001年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5-30 23:02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30日在公司会议 室举行,会期半天。共10人出席会议,代表股份65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2%,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2001年工作报告(656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公司监事会2001年工作报告(656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公司2001年财务决算报告(656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0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656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 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5、审议公司2001年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6567万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公司2001年度亏损,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6、审议公司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6567万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公司2002年度利润不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7、审议关于用资本公积金弥补未分配利润的议案(6567万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用资本公 积金及法定盈余公积金合计103068605.86元弥补未分配利润。具体为: 1、由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6618142.06元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由资本公积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6450463.80元。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吉兢律股字第4号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受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张笑梅律师出席2002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就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具的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 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公司章程; 2、2002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3、公司刊登在2002年4月30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簿及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资料; 5、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6、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记名投票表决书。 三、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照 《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全面、认真审查了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 关资料和公司章程,现就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根据公司2002年4月28日董事会决议及其刊登在2002年4月30日《证券 时报》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根据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登记簿的股东登记和股东代理人授权委 托文件的验证,到会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大会议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张笑梅 2002年5月30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