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05 06:53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4日上午9时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总数 15885.5099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1414.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4%;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5885.5099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1414.4万股) 同意,100%通过。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5885.5099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1414.4万股) 同意,100%通过。 3、2001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15885.5099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 1414.4万股)同意,100%通过。 2001年度公司净利润 15071.95万元,提取10%公积金 1507.20万元和5%公 益金753.60万元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2811.15万元,加上2000年度转入未分配利 润18744.49万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1555.64万元。2001年度分配方案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B股红利按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红利分配之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由公司将 人民币兑换成港币派发。股利分派总额为8727.32万元,剩余利润转结下年度。 4、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2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15885.5099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1414.4万股)同意, 100%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报告。15885.5099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1414.4万股) 同意,100%通过。 6、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报告。15885.5099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1414.4 万股)同意,100%通过。 7、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15885.5099万股(其中外资股B股1414.4 万股)同意,100%通过。 大会经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许良飞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韩江明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祖吉林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李同华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王伟良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高国元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葛颂平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陈昭林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张小虞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欧阳明高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陈其龙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其中张小虞先生、欧阳明高先生、陈其龙先生为独立董事。 大会经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李国栋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张继明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王川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王晓东先生,15885.5099万股同意,100%通过。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陈学军先生、邓锡江先生和尤建忠先生等3人已由公司 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选举产生。 大会充分肯定了原董事陈浩军先生、钟锡畅先生、唐镇寰先生、徐霖先生和 杨安康先生,监事赵献时先生、李渭庆先生、潘宏英先生和王正平先生在任职期 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在他们卸任之际,谨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新任董事和监事表示,决不辜负股东们的信任和厚望,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强化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和责任,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 高公司营运质量,把威孚的各项建设推上新台阶。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决议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第三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2002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香港《大公 报》的董事会三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2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2002年4月23 日《关于董事会三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 众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等的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所持股份为 158,855,099股(其中B股股份数为14,14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0%。 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三、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丽子 二零零二年六月四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