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尔 胜: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06 06:55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5日上午9:00在江
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法尔胜大酒店4楼国际会议中心召开,董事长周建松先生
委托董事刘礼华先生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69名,代表股份120074976
股,占总股本292032000股的41.1171%。本公司十名董事(董事唐菊芬、吴玉君、
梁乐天因出差在外,未能参加会议)、七名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审议通过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四.审议通过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1年度实现利润64,659,944.74元,根据章程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
10,767,639.53元,计提法定公益金5,383,819.77元,可分配利润为
48,508,485.44元,加上2000年度未分配利润27,643,172.21元,减去2000年度
派发股票股利22,464,000.00元,实际可分配利润为53,687,657.65元。
    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按照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29203.2万股为基准,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
共计分配利润2920.32万元。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1年财务报表审计
工作的议案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六.审议通过了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七.审议通过续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九.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周建松、刘礼华、蒋纬球、韩之俊、陈良华、张卫明、周江益、张国春、刘
印9人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8名董事候选人各自获得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1名董事候选人获得同意1200619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弃权
130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反对0股。
    十.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陈秀网、王平、吉方宇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名监事候选人各自获得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
权0股,反对0股。
    十一.审议通过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每年2万元人民币(含税)的津贴。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十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
    同意12007497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以上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5日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一次监事会于2002年6月5日下午在本公司
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陈秀网先生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1.选举陈秀网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主席职务
    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6月5日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董事会于2002年6月5日上午11:00在
法尔胜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周建松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
董事9名;监事会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选举周建松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二、聘任刘礼华先生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三、聘任吴玉君女士、蒋纬球先生、梁乐天先生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
卫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四、聘任张岳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张文栋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会
秘书授权代表;
    五、成立投资与发展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董事会下属的专业
委员会。
    本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有关法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5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年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律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2年4月12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布《关于召开200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2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
法尔胜大酒店4楼会议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
5月15日,并同时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002年5月22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布《关于延期召开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因会议准备工作无法如期完成,决定将2001年度股东
大会延期至2002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9:00召开,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登
记时间以及其他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5日上午在江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法尔胜大酒店
4楼会议中心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120,074,976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1.117%;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其授权
委托书,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下列事项进行了审议:
    (1) 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补充审议关于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1年财务报表审计
工作的议案;
  (6) 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续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 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 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2) 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通告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通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均获得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通过。具体见该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的人员资格及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居建平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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