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鑫 光:重大诉讼公告
2002-06-11 06:16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6月7日上午 9:30在广州市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 9人,1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同意梁学兵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补选柴维嘉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简 历附后),该项决议需经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6月10日
附简历: 柴维嘉,男,48岁,大专,中共党员,工程师,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综合部 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培训中心筹备组副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证资产管理公司联合资金清理办公室副主任。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2年6月7日在广州市广 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6人,实到监事4人,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同意陈运兴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经公司民主选举,同意杨少华先生当选为公 司监事(简历附后)。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2年6月10日
附简历: 杨少华:男,43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灵璧县广播电 视局副局长、珠海市金苑置业公司副总经理、珠海鑫光投资发展公司物业部经理、珠 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秘书科长、人事部长,现任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人事处处长、工会副主席。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43号传票 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开庭日期:2002年08月01日08时15分 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九法庭 二 、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广东粤华有色金属联合开发公司 被 告: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 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89年8月29日,原告、珠江冶炼厂(现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省信 息技术开发公司签订“珠江冶炼厂第一分厂合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建设年处理400吨离子型矿稀土氧化物分离生产分厂。原告占20%的出资比例,为510万 元。三方依约定投资兴建了珠江冶炼厂第一分厂,并经营多年。 1997年2月21日,原告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与广州珠江冶炼厂 (现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珠江冶炼厂资产 重组协议”。约定:由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珠江冶炼厂进行资产重组。广 州珠江冶炼厂从改组方案实施后半年开始,六个月还清原告的投资款510万元及银行同期 基建贷款利息,且股东负连带责任。 1997年11月19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承担债务的形式对广州珠江冶炼厂进行兼并,同时将广州珠江冶炼厂更名为鑫光集团广州 珠江冶炼厂。2001年9月,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全资拥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 炼厂的股权转让给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51%、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3%, 共同组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将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更名为广东珠江稀土有 限责任公司。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应返还投资本金510万元,截止至2002年4月30日止应 付利息8,268,023.61元,扣除自1998年至2002年3月14日被告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原珠 江冶炼厂)累计还原告款项人民币166万元。被告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尚应向原告支 付人民币11,708,023.61元。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联营投 资510万元及截止到2002年4月30日的应付利息人民币 6,608,023.61元。合计11,708,023.61元。 2.要求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本公司正积极应诉,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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