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6-19 06:35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18日在通化金
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4名,
代表股份102,926,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3%,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立成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02,926,6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反
对票 0 股 , 弃权票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02,926,6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反
对票0 股 , 弃权票0 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02,926,6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反
对票0 股 , 弃权票0 股。
    (四)、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度出现亏损,没有净利润可供
分配。决定本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102,926,61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反
对票0 股 , 弃权票0 股。
    (五)、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102,926,6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反
对票0 股 , 弃权票0 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2002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通
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一。
    (六)、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同意票102,926,6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反
对票0 股 , 弃权票0 股。
    修改《公司章程》议案详见2002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通
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二。
    (七)、审议通过了《聘任独立董事人选及其报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彦琴:
    同意票102,926,6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
0股 , 弃权票0 股。
    独立董事邹德民:
    同意票102,926,6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票0 股 , 弃权票0 股。
    独立董事报酬:
    同意票102,926,6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 , 弃权票0 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津
贴,详见2002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三、五、六。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温尚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6月18日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了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所召开的二
00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指派温尚杰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并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和公告中
所述,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立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签字认可。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持股凭证及签到簿,本所律师查实: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102,926,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均为截止
二00二年六月七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2001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
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
《聘任独立董事人选及其报酬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报告及
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新议题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监事会和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没有提出
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新提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温尚杰律师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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