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药业: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6-21 06:11
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 6月20日(星期四)在安徽饭店(合肥)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克强先 生主持。参加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 代表股份400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报告》;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包括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的条款);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常合兵律师出席 、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 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2002年5月 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2年6月20日上午 9时在安徽饭店(合肥)二楼会议室召开。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克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当 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大会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数为 40,053,000股,占公 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的61.61%。其中,非流通国有法人股股东及社会法人股股东8 名,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7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1名;流通股股东2名,本人出席的1名 ,代理人出席的1名。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共11人也出 席了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十项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由监事会主席吴前俊先生与两名股东(股东代表)共同统计表决票中 表决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董事长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告中列明的十项议案,除第6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外,其他九项议案均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 律 师:常合兵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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