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药业: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6-21 06:11   

     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
6月20日(星期四)在安徽饭店(合肥)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克强先
生主持。参加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
代表股份400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报告》;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包括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的条款);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票40,0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常合兵律师出席
、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
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2002年5月
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2年6月20日上午
9时在安徽饭店(合肥)二楼会议室召开。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克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当
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大会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数为 40,053,000股,占公
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的61.61%。其中,非流通国有法人股股东及社会法人股股东8
名,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7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1名;流通股股东2名,本人出席的1名
,代理人出席的1名。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共11人也出
席了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十项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由监事会主席吴前俊先生与两名股东(股东代表)共同统计表决票中
表决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董事长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告中列明的十项议案,除第6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外,其他九项议案均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秋阳律师事务所
     律 师:常合兵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