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通过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22 06:04   

     董事会决议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02年6月21日下午3:00在
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监事会主席王梅玲列席会议。
会议由周昆山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选举周昆山先生任董事长;
    2、聘任陈淑照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3、经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范丹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林列、杜少华、肖炳煊为公司副总经理,李觉民
为公司总会计师。按照有关规定,上述决议2、3、4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郑学军、陈颖杰同意上述决议。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1日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1日上午在厦门小岛俱
乐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人,代表股份85069800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20000万股的42.53%。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由董事长周昆山主持,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以
逐项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通过《2001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通过《2001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通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通过《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通过《2001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 通过《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年度亏损16,006,320.36元,加
上经调整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14,521,824.98元,本年度累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1,484,495.38元 。本年度不进行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通过《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测》:公司200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和
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及当年实际情况对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的权利。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 通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 通过改聘200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改聘福州闽都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200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 董事会换届选举(含两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当选董事:
    1、周昆山(同意850698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100%),通过;
    2、陈淑照(同意850698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100%),通过;
    3、杜少华(同意850698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100%),通过;
    4、林列(同意850698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100%),通过;
    5、黄立红(同意850698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100%),通过;
    6、江浩(同意850698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100%),通过;
    7、郑学军(同意850698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100%),通过;
    8、陈颖杰(同意850698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100%),通过;
    11. 通过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 通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 通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4. 通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5. 通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6. 通过关于增加投资仙岳路旧城改造7.45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用地的
议案。
    同意票850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项的表决结果、会议程序等事项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杜
国长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全部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1日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闽天衡律见字0602号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
派曾招文、杜国长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贵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
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
向贵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
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
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
6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小岛俱乐部多功能厅举行,与公告的时间、地
点一致,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昆山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85,06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000,000股的4253%;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贵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16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01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报告》;
    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4、《200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测》;
    8、《关于改聘200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含两名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周昆山、陈淑
照、杜少华、林列、黄立红、江浩、陈颖杰、郑学军为公司董事(其中陈颖杰、
郑学军为独立董事);
    10、《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1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12、《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5、《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6、《关于增加投资仙岳路旧城改造7.45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用地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曾招文

     杜国长

       20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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