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6-26 06:55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5日在福建省福安
市天缘大酒店四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1988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66.287%。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
小巧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以记名式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结果如下:
    一、通过公司二○○一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二、通过二○○一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三、通过二○○一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四、通过二○○一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五、通过公司二○○一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1年度净利润为
28,800,366.37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880,036.64元,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
2,880,036.64元,加上2000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4,569,451.90元。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为18,470,841.19元。
    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1年末总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分配现金股利0.60(含税),不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不转增。
    本次分配需要资金18,000,000元,剩余资金470,841.19元转入下一年度分配。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六、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七、通过《关于更改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八、通过《关于聘请张世久、蒋新红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九、通过《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十、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二个专门委员会。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十一、通过《关于二○○二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02年度续聘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单位。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十二、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十三、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十四、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十五、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十六、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赞成票19886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
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代表总股份的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天股字(2002)第03号

    致: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凌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
见)、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
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但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5月25日刊
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的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3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福建省福安市天缘大酒店四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翁小巧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1988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87%。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1988600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66.28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按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通过公司二○○一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通过二○○一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二○○一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通过二○○一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通过公司二○○一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通过《关于更改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
    8、通过《关于聘请张世久、蒋新红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通过《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11、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4、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5、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6、通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凌
     20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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