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九 州:2001年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28 06:42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7日上午在公 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661493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22.29%。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蔡适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 会议审议了下列事项,并投票表决: 一、审议2001年年度报告。 赞成:661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200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661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2001年利润分配方案。 赞成:661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200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661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200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 上临时提出, 属临时提案。 赞成:661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特此公告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许敬东出席公司2001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议案的表 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审核公告,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4月11日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另外公司 分别于2002年5月9日和6月11日就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在《证券时报》上予以 了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厦门市湖滨东路湖光大厦五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蔡适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6614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9%。经核查,上 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经验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均分别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公司监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了临时提案即“200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规范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可以向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 案,上述临时提案的提出符合《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包括监事会提出的临时提案: 1、200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利润分配方案; 4、200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0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实际审议事项按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通过“200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通过“200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通过“2001年利润分配方案”; 4、 通过“200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通过“审议200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就以上各项决议,赞成票661493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 砭鋈ㄗ苁?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0 %;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 则》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监管规则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 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敬东 20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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