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6-29 06:43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在天津汽车
夏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清茂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2348353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5.1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3,405,941,639.89元,实现利润总额-88,045,392.55元,净利润为-87,052,457.76元。
    5、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1年公司实现净利润-87,052,457.76元,加上年初结转未分配利润
393,731,611.63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306,679,153.87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2001年度公司决定以2001年底公司的总股本1450158200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
红利1.2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股。具体分配时间公司将另
行公告。
    6、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张洪生先生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同意巫国芳先生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7、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选举姚德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选举高凤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1233935269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3%),900000股
反对(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7%),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确定独立董事
津贴的议案。决定独立董事的年津贴为3.6万元(含税)。
    8、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02年度审计服
务并授权董事会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9、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用公益金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嘉德律师事务所的李天力律师参加了本次大会,并为公司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8日

     嘉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嘉德律师事务所受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李天力出席天津汽车夏利股份
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
并依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2年5月25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在法定期限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己于2002年6月28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法人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各项议案逐项投
票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发现违反法
律规定之处。


     嘉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天力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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