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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汽车: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2002-06-29 06:43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在天津汽车 夏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清茂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2348353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5.1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3,405,941,639.89元,实现利润总额-88,045,392.55元,净利润为-87,052,457.76元。 5、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1年公司实现净利润-87,052,457.76元,加上年初结转未分配利润 393,731,611.63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306,679,153.87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2001年度公司决定以2001年底公司的总股本1450158200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 红利1.2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股。具体分配时间公司将另 行公告。 6、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张洪生先生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同意巫国芳先生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7、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选举姚德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选举高凤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1233935269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3%),900000股 反对(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7%),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确定独立董事 津贴的议案。决定独立董事的年津贴为3.6万元(含税)。 8、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02年度审计服 务并授权董事会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9、会议以123483536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用公益金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嘉德律师事务所的李天力律师参加了本次大会,并为公司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8日
嘉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嘉德律师事务所受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李天力出席天津汽车夏利股份 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 并依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2年5月25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在法定期限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己于2002年6月28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法人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各项议案逐项投 票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发现违反法 律规定之处。
嘉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天力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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